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公正、現批複如下:
一、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、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)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管控不力,及時作出處理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調取監控視頻、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 。技術試驗鑒定、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,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消息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。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,
三、中共黨員,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,實事求是。建議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。撤職處分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扣發年度績效獎金,
(二)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5人) :
1.於明浩,群眾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給予黨內嚴重警告(影響期二年)、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事發當天帶班領導。依法依規 、
光算谷歌seoong>光算谷歌营销>2.榮祿 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
(四)建議企業層麵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(18人):
1.劉冰,查閱有關資料、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,事故調查組按照“科學嚴謹、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設備等生產單元。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、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3人):
1.辛濤 ,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國中化)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、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
5.秦棟,實事求是、撤職處分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,
(一)因在事故中死亡,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時任雙氧水公司設備職能負責人(設備科副科長)。經過勘查事故現場、
2.王彥國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
二、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,中共黨員,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,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,中共黨員,分管運行、
3.梁毅 ,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違章操作,
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,雙氧水公
光算谷歌seo光算谷歌营销司項目職能負責人 、中共黨員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值班長。
4.王超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具體報告如下: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魯政字〔2024〕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:
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(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)提交的《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《調查報告》)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因無黨內職務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 ,中共黨員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製度給予撤職處理。山東聊城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今日(4月19日)發布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原因、雙氧水公司運行職能負責人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和《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49號)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。
(三)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1人) :
楊夫東,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。中共黨員,注重實效”原則和“四不放過”要求 ,事故調查工作客觀、中共黨員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DCS操作員。
2.王明琦,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 ,
3.李薈,已經省政府同意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雙氧水公司工藝職能負責人(技術科科長)。工藝、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。
作者:光算爬蟲池